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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营项目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考

Date : 2015-07-02 11:41

关于联营项目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考

总部     杨其玖

在我们集团经营中,要取得利润,必然伴随着风险。企业发展,法律风险有可能是最大的风险之一,而企业的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其可能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自今年以来,根据集团董事局的安排,我具体承办集团在唐山、北京、天津的联营项目遗留问题的法律诉讼事务。从我接手的诉讼案件体会到联营项目的法律风险,冷静思考,如何防范和控制建筑企业联营项目法律风险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供各位管理者参考。

一、北京片区联营项目现状

北京片区联营项目主要有:谭本仁挂靠星星集团的合生霄云路8号一期二区C1#、C2#楼建筑项目;谭本仁挂靠的天津轻纺经济区9#-17#标准厂房项目一期工程项目;ƒ张光国挂靠的唐山市丰润区滨湖花园项目、金泰花园项目;④李学英挂靠的唐山遵化项目等。上述项目除唐山滨湖花园已竣工以外,其余都有扫尾工程,有很多遗留问题亟待解决。有的是挂靠人资金链断了,无法承担法律后果,逃避责任,失去联系;有的是管理不善,造成巨额亏损,拖欠大量劳务款、材料款、租赁费、分包商工程款,无力偿还;有的是开发商资金断裂,无力支付工程款;等等,不一而足。现星星集团接管了这些联营项目,应对大量诉讼案件,承担了法律风险,损失不可谓不大。

二、联营人诚信度及经济实力差是风险产生的源头

从北京片区联营项目产生的风险来看,联营人诚信度及经济实力差为项目经营风险产生埋下了隐患。如联营人张光国,虽有联营项目信息、机会,但无经济实力,经营项目的资金主要从星星集团借贷、民间个人借贷,因资金不足拖欠材料款、劳务款、设备租赁费,且钢材款拖欠有高额的资金占用费,造成资金占用费比本金高,甚至是本金的两倍,挂靠人想空手套白狼,结果联营失败。

三、项目管理不到位,是造成联营项目风险的重要原因。

联营项目,集团对外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明确挂靠人为项目负责人,由挂靠人自筹资金、自我经营、自负盈亏,项目部人员由挂靠人自行组建,施工队伍由挂靠人自行选定,缺乏集团对联营项目的管理监控,产生以下风险:一是挂靠人以联营项目需用资金为理由,以项目部名义或个人名义向民间个人借贷高息资金,挂靠人无力偿还,出借人起诉星星公司,法院以表见代理为由判定我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张光国向杨福文、毕晓泉、班绍新的民间借贷案。二是挂靠人以集团公司的名义或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要是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因甲方未按进度拨款、或经营不善亏损,导致拖欠材料款、租赁费、分包工程款、劳务款,如谭本仁、张光国挂靠项目均是如此。三是项目部内部管理差,导致工程亏损。挂靠人对项目管理无经验,当甩手掌柜,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员工责任心弱,素质差,利用职务之便与材料商、劳务承包人等暗中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部造价人员、资料员因工资纠纷,将原始资料藏匿甚至出卖给甲方,导致工程结算无法进行,星星集团起诉甲方也无依据,为工程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法律风险意识薄弱,合同管理不规范。

在联营项目中,除与甲方的主合同由集团公司审核外,其余合同均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分包合同,分大分包与小分包,大分包就是项目部只收管理费,其余施工、材料、劳务、设备租赁均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大分包的合同内容对给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未与我们的甲方给付工程款捆绑在一起,未设置具体条件,导致承包人向星星集团主张工程款时,开发商未拨付到位时,我们必须承担责任。小分包就是分项分部分包,项目部直接管辖,直接施工,导致拖欠材料款由星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签订主体混乱。如挂靠人谭本仁,自行成立了北京万煜腾商贸公司,以其儿子谭平为法人代表,与材料商、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合同抬头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字样,合同签字盖章处为北京万煜腾商贸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证据中收货人员是项目部员工,款项支付又是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京)的支票,商贸有限公司的欠款又转入星星北京分公司,说白了就是北京万煜腾商贸公司收取了利润,星星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3、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差,导致诉讼被动。一是与甲方履行合同中,甲方未按照合同按时拨付工程款,项目部没有催款函。甲方其他违约时未发书面函,导致甲方反诉我们违约,如挂靠人李学英遵化项目,造成应诉被动。二是与分包商、材料商、劳务承包人经济往来中,缺乏往来书面函件,多以口头约定,导致星星集团无应诉证据。同时,分包商再层层转包,引发经济纠纷。

五、挂靠人多头挂靠,身份混合,导致经济纠纷。

北京片区挂靠人谭本仁挂靠六家建筑公司,挂靠人张光国挂靠两家建筑公司,导致挂靠其他公司的项目由星星公司承担责任,确实冤枉。如星星公司与唐山宝明商贸公司钢材款纠纷案,挂靠人张光国既挂靠星星集团也挂靠江苏苏南集团,以江苏苏南集团名义承包唐山丰润区白家沟市场项目,又以星星公司名义与唐山宝明商贸公司签订钢材款购销合同,钢材用于江苏苏南集团公司名义签订承建的白家沟市场项目,导致唐山宝明商贸公司起诉四川星星公司,要求支付钢材款,致使我们集团承担不应该承担的材料款。挂靠人谭本仁也是多头挂靠,挂靠其他建筑公司的项目,却用四川星星建设集团(京)的支票付款,导致经济纠纷,致使星星集团未联营的项目,也承担法律责任。

六、管控法律风险的建议。

北京片区联营项目,产生许多经济纠纷,集团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应该总结教训,搞好法律风险管控,为以后联营项目减少经济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以促进集团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1、强化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企业经营在市场中肯定有风险,要有效管控风险。要把风险降低,必须要强化每位管理者甚至员工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多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合同法律知识,以防范法律风险,减少企业发展中的损失。

   2、慎选联营项目合作对象,既要考察项目的质量,也要选择讲诚信、有资金实力合作的人员。

   3、加强联营项目管理,集团对联营项目委派项目经理、会计人员、造价人员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以对项目实行监控。

4、规范联营项目的合同管理。凡联营项目所签订的重要合同应由星星集团审定。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来往注意保存书面证据,发生经济纠纷时有主动权。

6、规范挂靠人的行为。因挂靠人是以星星公司项目负责人名义对外交往,对外代表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法院往往认定为表见代理。因此,挂靠人的行为对公司影响很大,在监控管理中应规范挂靠人的行为,如可以书面以文字对挂靠人的行为规制,公示于项目部、甲方等,使其不能滥用公司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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